论侦查阶段我国律师会见的分级监督机制

高一飞, 朱倩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44 ›› Issue (4) : 21-29.

PDF(1345 KB)
PDF(1345 KB)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44 ›› Issue (4) : 21-29.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2104021
法学前沿

论侦查阶段我国律师会见的分级监督机制

作者信息 +
文章历史 +

摘要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首次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对于特殊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2012年、2018年先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保留和完善了这一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实现了完全的律师秘密会见,侦查机关仅对两类特殊案件有权许可会见,缺少一种在监视监听状态下律师会见的中间状态。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都允许对一般案件中的律师会见进行监视,对特殊案件中的律师会见进行监视监听。我国应当设置律师会见分级监督机制:一般禁止对律师会见监视监听,并不排除秘密会见时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律师会见监视监听,保留特殊案件的许可会见制度。

关键词

侦查阶段 / 律师会见 / 监听 / 监视 / 分级监督

引用本文

导出引用
高一飞, 朱倩. 论侦查阶段我国律师会见的分级监督机制[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44(4): 21-29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104021

PDF(1345 KB)

Accesses

Citation

Detail

段落导航
相关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