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主体具有伦理性特征。动物“创作”成果仅具有作品的形式,并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动物与人相似,具有一定的意志,但其不是法律主体,不是著作权主体。动物“创作”成果的出版或利用以权属明确为前提。动物“创作”成果的归属应考虑到人与动物关系的复杂性,单纯归投资人享有并不妥当。根据法律和法理,动物“创作”成果的归属应分为三种类型加以处理才能较好地实现利益平衡。人工智能同样并非法律主体,当其构成人创作的工具时,其生成物可能构成作品,适用著作权规则;其他情形则不产生著作权,其利益归属适用孳息规则。
关键词
动物“创作” /
人工智能生成物 /
作品 /
著作权 /
利益归属
张 志 坡.
动物的著作权?———兼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与归属[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45(4): 54-60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2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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