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再认识——兼论证明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界分

毛淑玲, 陆启雯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9 ›› Issue (5) : 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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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9 ›› Issue (5) : 68-77.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260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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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再认识——兼论证明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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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侵权人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同时要求被侵权人提供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基于证明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逻辑构造、制度定位可清晰判定,证明责任倒置系实体法对败诉风险的分配规则,因果关系推定则是通过转换证明对象完成事实认定的司法技术,二者属性迥异、适用互斥。司法解释关于被侵权人举证负担的规定,并未动摇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根本立场,其本质应被界定为启动证明责任倒置的前置程序或具体举证责任。这一制度安排既能防范无事实依据的滥诉与不当倒置规则的适用,又能在程序上实现双方举证负担的有序衔接,兼顾诉讼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 因果关系 / 证明责任倒置 /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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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淑玲, 陆启雯.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再认识——兼论证明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界分[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9(5): 68-77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60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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