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

蔡 士 林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7 ›› Issue (3) :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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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7 ›› Issue (3) : 11-23.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2403011
法学前沿·数据法治研究

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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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 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上存在口袋化趋势、司法解释碎片化严重、主观目的无法清晰判定等问题。当前的刑法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即客观技术保护模式和主观目的保护模式。在我国,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当构建以客观公开标准为主、合目的性标准为辅的二元标准。客观公开标准强调公开且具有可访问性作为不法性判定的依据,合目的性标准主张数据处理行为应当符合具体数据犯罪立法的目的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前者重点在于入罪判定,后者重点在于罪数与量刑的评估。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数据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元标准 / 客观公开标准 / 合目的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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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士 林. 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47(3): 11-23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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