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过失犯罪是结果犯,非结果犯不存在过失。但是在风险社会预防性刑法的背景下,危险犯的出现颠覆了这种传统理论上的认识。在肯定抽象危险犯是故意犯罪的同时,必须承认具体危险犯的罪过形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明示过失与默示过失)。如果刑法将某一犯罪设立为具体危险犯同时配置较低的法定刑,而这种具体危险犯又有行为对应的较重的故意犯罪,则该罪的罪过形态应该是过失。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只能依据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依据刑法总则的未遂和预备形态。危险驾驶罪属于混合危险犯,其罪过形态主要表现为故意,否则难以解释共犯和停止形态。危险犯中的“危险”应该是指侵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的危险。
关键词
过失 /
抽象危险犯 /
具体危险犯 /
混合危险犯
卢 勤 忠.
危险犯的罪过形态相关问题再厘清[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8(1): 45-55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5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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