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泛罪化规制理路———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徐 彰, 曹 璇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8 ›› Issue (1) :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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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8 ›› Issue (1) : 56-63.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2501056
法学前沿·刑法谦抑性相关问题研究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泛罪化规制理路———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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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正,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犯罪主体范围,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时代诉求。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呈现泛罪化特点,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隐忧。民营企业保护的常态是尽可能“去犯罪化”,司法人员应秉承刑法谦抑性精神,注重新增条款与前置法之间的协调适用,以防刑法对民商事领域的过度干预。同时,促使民营企业自主规范经营是应对泛罪化立法的关键策略。为巩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法成果并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应对泛罪化立法带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及化解,以期实现外部刑事法律治罪与内部腐败自主治理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 民营企业 / 泛罪化 / 腐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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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彰, 曹 璇.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泛罪化规制理路———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8(1): 56-63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5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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