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之省思

高星阁, 肖艳灵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8 ›› Issue (2) : 93-103.

PDF(1366 KB)
PDF(1366 KB)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8 ›› Issue (2) : 93-103.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2502093
法学前沿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之省思

作者信息 +
文章历史 +

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不明,常被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权益保障明显不足。《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此背景下,应当允许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抗辩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对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也应当明确范围,以平衡债务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应辅以诉讼告知制度作为程序保障,并且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科学衔接,以达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同时确保债务人在法律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关键词

代位权诉讼 / 债务人 / 诉讼第三人 / 诉讼告知

引用本文

导出引用
高星阁, 肖艳灵.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之省思[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8(2): 93-103 https://doi.org/10.16216/j.cnki.lsxbwk.202502093

PDF(1366 KB)

Accesses

Citation

Detail

段落导航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