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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保护”到“生态文明建设”,这不仅是一种生态观念的转变,也是一种立法理念的更新。生态文明建设所蕴含的系统思维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等特征,是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秉持的方法论。在系统思维的指引下,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权限的央地划分应当按照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是否涉及中央事权、是否获得中央授权、是否属于综合性和纲领性立法的步骤进行判断。而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模式选择则应当按照是否只影响本市的生态环境、设区的市是否有能力协同立法、上级立法机关是否有意愿立法的步骤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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